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资金申请
申请补助数额:30万元、10万元、5万元
一、必备资质和规模
(一)申报单位持有效《水域滩涂养殖证》。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社员持有《水域滩涂养殖证》。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赁合同。
(二)申报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(有完备的资质证明)。
(三)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200亩以上;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,并具有循环水处理设施或设备;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,水产品年产量200吨以上。
二、生产条件和装备
(四)场区内环境整洁,进排水渠分设且无淤积,电力容量满足生产需求,道路平整通畅;养殖生产设施能定期改造维护,现状良好,符合健康养殖的要求;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、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;投饵机、增氧机等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,维护良好,使用正常。
(五)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标准,水源无污染源,且定期进行监测;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和废水净化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;养殖废水达标排放。
三、生产操作和管理
(六)根据本场实际确定健康养殖模式,制定生产操作规范,并严格执行。
(七)建立苗种、饲料、兽药等生产投入品采购、保管和使用规章制度;采购的苗种、饲料、兽药等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,并按照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》、《兽药管理条例》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和兽药,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,药残抽检结果全部合格。
(八)建立《水产养殖生产记录》、《水产养殖用药记录》和《水产品销售记录》,按时认真填写,记录内容详细完整准确。
(九)内部管理制度健全,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、技术规程等,定期对职工或成员进行健康养殖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。
(十)逐步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,销售养殖水产品应附具《产品标签》;至少有一种养殖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。
四、辐射带动作用
(十一)积极主动为周边养殖户提供健康养殖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,至少联系和示范带动周边养殖渔民100户以上,对联系户每年举办1-2期培训班,提高周边养殖渔民对健康养殖的认知程度和操作技能,在周边养殖户中有良好形象。
通知指出,2018年将创建农业农村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(以下简称示范县)10个以上;创建(综合提升)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(以下简称示范场)500个以上,其中辽宁、江苏、安徽、江西、山东、湖北、湖南、广东等8省每省创建(综合提升)30个以上,河北、吉林、黑龙江、浙江、福建、河南、广西、海南、四川等9省(区)每省(区)创建(综合提升)20个以上,其余省(区、市)和大连、青岛、宁波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省(区、市)创建(综合提升)10个以上。
通知指出,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要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。第一,实施依法兴渔,着力强化养殖生产规范管理。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,加强养殖证发放登记,依法规范养殖生产秩序,保护养殖渔民水域滩涂养殖权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,健全养殖生产单位内部生产管理体系,重点做好养殖设施设备管理、生产记录、用药记录、病害防控、养殖废水处理等关键环节的自控和自检,鼓励实施标准化管理。第二,实施绿色兴渔,全力促进养殖生态环境保护修复。构建绿色养殖生态系统,加快网箱粪污残饵收集等环保设施设备升级改造,推进养殖网箱网围布局景观化;采取进排水改造、生物净化等措施,推进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。示范县示范场全面普及环保设施设备,推广以渔净水,打造一批水产养殖绿色发展典范。第三,实施质量兴渔,不断提高养殖产品质量和效益。推广免疫、生态防控方法,从源头上防控水生动物疫病,倡导水产养殖少用药、不用药理念。推进集约化、智能化、生态化发展,强化品牌效应,全面提高生态、绿色、优质、安全水产品供给能力,不断提升水产养殖质量和效益。
通知指出,当年资格到期的示范场经综合提升并验收合格的,纳入当年创建数量,并从三阶段开展示范场创建(综合提升)工作。第一阶段:4月,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示范创建实施方案,抓好动员部署,并组织辖区内当年资格到期的示范场和其他养殖单位参加活动,新创建单位的申报材料逐级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。部署有效期至2018年底的1726个示范场(详见农办渔〔2013〕92号和农办渔〔2013〕82号文件)开展综合能力提升,新增示范场开展示范创建;第二阶段:5—10月,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加强指导,帮助各创建单位自主开展生产条件改造、装备升级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、技术示范和培训等综合能力提升工作,并按照《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(2018年版)》相应标准进行验收,结果在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官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函报农业农村部;第三阶段:11—12月,农业农村部对各地验收结果进行书面审核,发文公布示范场名单。